法律咨询 就上鼎丰领航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 (法律概念)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科。本门课程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史、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与此相伴随,法学界关于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从80年代末拉开序幕,90年代中期趋于共识,至今已提上立法工作议程,初步完成了“专家试拟稿”,并正在展开讨论。参与这一跨世纪的重要立法研究活动的学者,理应感受到一种学术的沉重和历史的责任。为此,笔者特就中国婚姻家庭法宏观定位的五个方面提出粗略思路,以期学界同仁加以提升和深化,并纳入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之中。

概述

从立法技术等形式意义剖析,作为一个部门法律制度,必须具备规范性、严密性和确定性,自成一体,系统周全,确保其诸项法律价值的整合同构。基于此,立法必须恰当把握细密与粗疏的关系,一方面使每个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都是具体、完整的,使每一个环节、方面都没有漏洞,另一方面又保持对某种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规范具有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一般化效能,实现法律的价值互补和功能契合。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婚姻法》以概括性、原则性强为一大优势和特点。结果,整部“法典”和各项条款从形式到内容提纲挈领,抽象、笼统、粗疏、模糊,亦成为其严重弊端;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取向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法治化及法律自身价值的要求;高度概括式的法条表述和宽泛粗疏的结构背离了法律规范明确性、具体性的操作规律,也逾越了其典型化的一般定位走向,从而使法律失去了作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行为指南的严谨地位,落实到具体问题上往往使人感到无所适从,可操作性差。

基于法律规范细密性的要求,针对现行法过于粗疏的缺失,新的婚姻家庭法应首先从立法技术上进行更新,从粗放式原则转向细密性规范。而作为细密性要求之内容,须特别注意把握三个方面:

统筹兼顾和反映社会对婚姻家庭法的正义、安全、效率、灵活、简短等多重法律价值的要求,优化选择确定由法律概念、基本原则、法条、法律规范等元件组成的法结构———功能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功能和价值的协调、整合、统一和最充分、最有效地体现,尽可能地避免法律系统内部的功能互克、冲突和抵销。

改变现行法的概括性、抽象性及其连带的简略性纲要形式,摒弃以往“宜粗不宜细”、“先粗后细”的立法技术倾向,使规范体系归于详尽、明确、具体,与调整的现实社会关系贴近,增强各项制度的形式约束力,提高其操作适用的安全系数。

合理恰当地配置法律规范所必要的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引入法律责任机制,使制度的整体构造和单元结构完整、疏而不漏,一般性、典型性法律控制模式既有概括性和透明性,又不失具体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健全相应法律制度的责任保障体系,做到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相对应,法律责任的幅度与违法行为的危害度相吻合,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行为模式中义务性规范相一致。从而保证婚姻家庭法有明确的着力点和施控方向,有效地激励、诱导人们的积极行为,禁止、约束人们的消极行为,矫正、制裁人们的违法行为,创设积极的法律秩序。

免责声明: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本网站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相关知识,本网站仅做分享,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及时给予处理。


文章分类: 法律知识-婚姻家事
分享到:
服务导航 首页 法律服务 找律所 找律所 法律资讯 走进鼎丰领航
服务类别
企业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
债务债权
抵押担保
合同纠纷
地市频道
合   肥
重   庆
官方微信公众号
24小时咨询热线: 0551-65232556

招商加盟
入驻流程 律师入驻
律所入驻